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零部件及材料揮發性有機物(VOCs)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散發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所有可能影響車內空氣質量的材料及零部件。
2 零部件有機物散發性能要求
2.1 零部件使用材料要求
2.1.1 使用的材料(如油漆、表面處理劑、膠黏劑、底涂、膠帶等)中不應該含有苯、甲苯、乙苯以及二甲苯;
2.1.2 不允許使用含有聚醚的雙組份聚氨酯膠黏劑;
2.1.3 不允許使用酚醛樹脂材料;
2.1.4 不允許使用木纖維及木粉材料;
2.1.5 不允許使用三聚氰胺樹脂(包括油漆)。
2.2 零部件及材料揮發性有機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散發最大限值要求參見表一;
2.3 對于表一中未列出的零件,對其散發限值要求,需要由上海大眾和供應商雙方共同確定。
3 試驗方法及被測試樣品要求
3.1 按照零部件揮發性有機物及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SVW制定)進行試驗;
3.2 同種樣品應該測試3組樣品,取平均值作為VOCs值。
3.3 零部件及材料的生產工藝必須和批量狀態一致,不能采用任何不同于批量生產的后處理工藝(如烘烤)。
3.4 測試前,被測試樣品存放時間不允許超過14天。
表一 揮發性有機物散發最大限值要求(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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