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電池航空運輸認證?UN38.3 認證:航空運輸條件鑒別報告書,全稱為: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 38.3 款(針對鋰電池航空安全運輸的要求)
1. 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 , 即 UN38.3 ( UNDOT )的測試。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 UN38.3 安全檢測報告。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 ℃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 24 個電池芯或 12 個電池,則還須通過 1.2 米自由跌落試驗
2. 美國消費品安全協會 (CPSC) 宣布,所有平衡車 ( 包括扭扭車 ) 的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其在美國本土生產、進口、銷售的平衡車必須符合新的安全標準,包括 UL2272 平衡車電路系統認證標準, UL2271 平衡車鋰電池新標。另外所有平衡車電池必須符合 UN38.3 認證要求。
鋰電池 UN38.3 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全測檢測擁有 UN38.3 全套檢測設備。
2016 年 2 月 22 日,國際民航組織( ICAO )委員會已采納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的建議:批準修訂其技術指南中有關鋰電池運輸的規定。
新規定將于 2016 年 4 月 1 日正式實行。修改后的新規定包括:
荷電狀態限制: 鋰離子電池芯及電池的電荷載量( SOC )不得超過 30% ,包括 Section II 電池芯和電池。此項規定不適用于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電池。
包裹數量限制: 寄件人托運的每票貨件中 SectionII 包裹(僅指電池)不得超過一個。
集合包裝限制: 一個集合包裝內所含 SectionII 包裹不得超過一個 (8 個電池芯或 2 個電池組 ) 。
電池單獨交運: 寄件人必須將鋰電池貨件(僅指電池)與其他貨件分開單獨交運。
1.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2.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3. 所有平衡車電池
4.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5.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無線通訊電池、 便攜式 DVD 電池、 CD 和 MP3 播放器電池等)
6. 各種一次電池(如堿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
T.4 沖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
T.7 過充電試驗
T.8 強制放電試驗
T.9 1.2 米跌落測試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1. 在試驗 T.1 至 T.6 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2. 在試驗 T.1 、 T.2 和 T.5 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3. 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4. 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 38.3.4.7.1 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5. 在試驗 T.3 和 T.6 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1. 申請表
申請鑒定書所需資料如下:
① 委托書蓋章原件;
② 隨附文件蓋章原件 ( 危品不用提供)
③ 運輸聲明蓋章原件;
④電池制造商 ISO 體系證書,或電芯制造商 ISO 證書但需要提供質量體系聲明蓋章原件(如果都沒有 ISO ,
需提供制造商的,質量手冊、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⑤包裝圖片,需要能夠看到完整的包裝標記和標簽及包裝方式
2. 規格書
3. 電池上嘜碼上有型號和 WH 以及標注 +- (正負)極
4.DGM 鑒定書表格
5. 注意包裝圖片中操作標簽名稱只有兩種書寫方式
Lithium ion battery ”或“ Lithium metal battery ”
1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
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 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 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 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 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
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 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
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
UN38.3 認證包裝方式
1 、電池單獨包裝出貨
1 ) 965 IA 電芯 >20Wh 、電池 >100Wh
2 ) 965 IB 電芯≤ 20Wh 、電池≤ 100Wh (每個包裝件中鋰電池的凈重:客機和貨機上均不超過 10kg )
3 ) 965 II 電池≤ 20Wh 、電池≤ 100Wh
2 、 966 II 電池與設備一起包裝出貨
3 、 967 II 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出貨
UN38.3 運輸方式
1 ) PI965 電池單獨運輸
2 ) PI966 與設備一起,不在設備里
3 ) PI967 裝在設備里,不可拆
UN38.3 對鋰含量的限制
1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 ;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1.5g 。
注 : 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 ,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8g 。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鋰離子電池,
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
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 ( 800 毫安小時)。
樣品數量
電芯 35 個
電池 8 個成品 +25 個電芯
鋰金屬 40 個
UN38.3 認證周期
資料樣品齊全的情況下, UN38.3 認證周期為 3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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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關于UN38.3認證鋰電池航空運輸標簽要求新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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