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標識吊牌檢測檢驗常見問題解讀,華通威紡織品測試實驗室分享!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1,問: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寫年號“2010”只寫“GB18401”,寫了“GB18401-2010(B類)”是否還有必要標明:“安全技術類別:B類”?
答:安全類別標識可不標年代號,以下幾種形式均可:
“GB18401-2010 B 類”
“GB18401 B 類”
“基本安全技術類別:B 類”
“嬰幼兒用品”
2.吊牌是否可標注為:安全技術類別:“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答:不可以。
-嬰幼兒類必須注明“嬰幼兒用品”,也可同時標注:A 類;
-一般產品標識中安全類別必須標明 A 類、B 類還是 C 類;
-產品類型與安全類別既不能混淆又不能等同,也不是一一對應的,即:嬰幼兒類產品≠ A 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 B 類,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 C 類;
-嬰幼兒類產品必須達到 A 類指標要求;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達到 A 類、B 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 B 類指標;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達到 A 、B 、C 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 C 類指標。
3.對于庫存產品標注還是GB18401-2003 的產品對年代號進行處理一下,如涂抹、粘貼等方式改為GB18401-2010是否可以?
答:應該是可以的
4. GB18401 中檢測項目與產品標準里的檢測項目有何不同?
有些項目是重疊的,重疊的項目應以指標高的為準,其檢測方法是一致的。
另,產品標準和 GB18401中的項目是都是必須要達到的,但如抽查發現不合格,處罰力度不同。
5.GB18401-2010 中,對嬰幼兒產品身高由原來的80cm 提高到100cm,那么我們把 “100cm”的標注成“105cm”,是否就可以不按 A 類進行考核?
身高范圍只是一項輔助界定條件,嬰幼兒產品的先決判定條件是使用的對象。例如:產品標識為“適用于3歲嬰幼兒”,同時規格為“110cm”,該產品仍應按嬰幼兒產品的標準來要求;相反,如果產品標識為“適用于 4 歲幼兒”,同時規格為“95cm”,該產品則可按非嬰幼兒產品的標準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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